汽車未禮讓行人挨罰 民眾質疑警方有「釣魚執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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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泰/台中報導】交通法規新制上路,其中車輛未禮讓行人之行為,將重罰3600元!立法院更修法將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不過,日前台中有車主指控,行駛自小客車時行經工業路二段和三段口停紅燈,有看到制服警察站在路口,在綠燈亮起時他準備右轉,因此延遲起步,但看到該員警在綠燈亮起後,還站在原地,認為該員警應該是在執勤不是要過斑馬線,所以右轉行駛,從綠燈到行駛至斑馬線也有約九秒的時間,員警只是走進斑馬線上停頓,也沒有舉手示意讓行,在右轉通過路口後,隨即遭另一位員警攔車開單。民眾質疑警方這是釣魚執法,憤而將行車紀錄器上傳網路。

事後警方澄清,該員警系因執勤,把罰單簿放車上忘了拿,是要過馬路到停車場拿罰單簿,絕沒有釣魚執法及業績壓力。但網路對此員警執勤開單事件的回應並不買單,並依照上傳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內容,也質疑明明綠燈亮了,員警在路口停頓九秒的時間都可以走到對向了,因此,民眾普遍質疑那「關鍵的九秒」不知道該員警是何用意。

對於交通法規新制上路的車輛未禮讓行人,加重罰3600元,台中科技大學法律課程助理教授張俊明指出,交通法規修訂新制會提高罰鍰,系依過去交通事故的統計,在路口行人穿越枕木紋及道路斑馬線的行人穿越道上,因車輛搶先或未禮讓行人的事故居高不下,為顧及用路人道路安全及尊重行人路權優先原則,透過修法加重違規行政罰鍰,可望引起道路駕駛人的重視與遵守。

對於日前台中市發生民眾質疑警方有「釣魚執法」之疑問,張俊明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依該法條所揭,只要行人穿越道上,無論是路口的枕木紋或道路的斑馬線的行人穿越道上,只要有「人」,車輛就必須禮讓行人現行。另外,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103 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並與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

對於民眾所質疑該員警綠燈了還不前行的「關鍵的九秒」問題,張俊明說,只要行人穿越道上有人,即使行人停留不動,依目前法規,車輛駕駛人仍應該停車禮讓,且不論該行人是否是制服警察。但對於台中這起「關鍵的九秒」畫面,張俊明也提出,依該行車紀錄器畫面,綠燈亮起時,左右向車輛都停止,員警理應儘速穿越馬路,而該員警卻停留猶豫時間約九秒,對於熟悉交通法規的員警,的確會讓民眾觀感不好。另依畫面影片初判,該駕駛人應該也以為員警是在執勤,所以才未禮讓,而後方攔停的員警如果也能同理心,就不會造成民眾觀感不佳,但該車輛未禮讓行人是事實,員警有執法的行政裁量權進行舉發開單之權。但在用路人的交通安全與守法上,行人也應被教育,在安全的情況下,綠燈應儘速通過行人穿越道,讓人車交通更順暢,也能避免危險與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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