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有悔意可教化」已成縱放極惡之徒潛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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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興中街大火,證實是租客跟房東糾紛惡意縱火,但因房東是囤積狂,堆放雜物助燃大火,造成6死6傷慘案。市長盧秀燕表示心痛之餘,強調應制定法律,妥善處理私人產業導致的公共安全疑慮。民進黨市議員則借題發揮,指責市府輕忽公共安全;但因2021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1傷,市長陳其邁備受抨擊,台中綠營民代物傷其類,因此對盧秀燕的指責點到為止。

興中街大火應屬惡意縱火,以往惡意縱火很難逃死刑,美國有死刑之州,對縱火致死罪大都以一級謀殺處死。台灣尚未公開廢死,司法卻在執政當局授意下悄悄取消死刑。去年底至年初兩樁類似惡意縱火,同樣造成6人以上傷亡案例,都獲輕判,縱火狂很可能獲得啟示,惡向膽邊生。台灣治安之亂,司法成為政治奴婢應是一大因素。

2016年3月,惡徒湯景華因跟人結怨,在新北市三重區仇家住處騎樓對機車縱火,造成6人身亡;一審到更二審都判死制,至最高法院,卻改為「間接故意」犯下殺人罪,依「兩公約」規定不能判死,去年7月間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社會譁然。

最高法院開了惡例,今年2月台南高分院也對惡意縱火,造成七死二傷,被地院證實為反社會人格的縱火惡徒曾文彥放生,從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台灣的無期徒刑,跟歐美的大大不同,美國廢死州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但前提是終生監禁不得釋放,就是關到死。台灣的無期徒刑其實是有期,而且刑期甚短,多數不到10年就假釋,人照殺、火照放,姦淫擄掠依樣重來。蔡政府標榜人權,但在司法上,卻是罔顧受害者人權,卻以加害者人權為重。

台灣儼然是加害者天堂。司法狗苟蠅營諸官講的都是加害者人權,渾然未見受害者人權。以前恐龍法官都以歹徒「有悔意可教化」為由輕縱,兩理由成為「豬腳麵線」的圭臬,後來社會不斷嘲諷詬罵,稍有羞恥心的法官才不敢再用。去年縱放湯景華的最高法院袞袞法官,則玩弄司法條文將惡意改為「間接故意」,並公然引用「兩公約」,企圖將責任推給政治領導。雖然居心險惡,但手段高明多了。

日前在台中縱火燒死6人的鄭姓惡客,很可能是受到最高法院判例鼓舞,「間接故意」縱火,未來也將接受台灣司法教化,逃過一死。法官應依法執法,台灣司法界卻Outlaw man充斥,治安情況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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