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否決墮胎權 台灣優生保健法保障婦女「有條件的墮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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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智銘/綜合報導】墮胎合法性一直是全世界各國討論的話題之一,隨著女性自主意識高漲,許多國家也紛紛立法讓婦女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生下小孩,但身為民主國家標杆的美國日前由保守派大法官佔多數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前卻做出歷史性重大裁決,推翻一九七三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所建立的美國婦女墮胎憲法權利,並把婦女是否有權墮胎,交由各州民意代表決定,反觀台灣,目前雖然刑法仍有墮胎罪,而且也有宗教團體反對墮胎,但優生保健法則讓婦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生育,相形之下,更能保障婦女的權益。

這件影響到全美婦女墮胎權的決定,源於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在多數意見中表示,墮胎是個深刻的道德問題,但是「羅訴韋德案」在此出現「超乎尋常的錯誤」,「憲法並沒有禁止各州的公民管理或限制墮胎」,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以六比三裁決維持共和黨支持的一項密西西比州法律,該州法禁止懷孕十五週後墮胎,以及以五比四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裁定。

根據華盛頓郵報報導,全美約半數共和黨執政州可望立刻推出禁止或嚴格限制墮胎措施,其中十三個州將在三十天內宣告墮胎為非法,讓社會上掀起「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相關的墮胎討論。

然而在台灣,刑法中雖仍有「墮胎罪」,但《優生保健法》卻准予懷孕的婦女在某些情形下施行人工流產則例外不成立犯罪,包括避免遺傳性疾病、胎兒有畸形之虞、遭強制性交而懷孕者,或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婦女的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等,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範下,形同「有條件的墮胎合法」。

日前雖有公民團體提出懷孕滿8週禁墮胎公投案,不過已遭中選會駁回,由於台灣生育率大幅下降,人口嚴重負成長,讓社會上也出現是否應該比照美國對墮胎加以限制的聲音出現,不過多數大多數婦人仍舊不應該再修法規範墮胎,否則只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二十五歲的社會新鮮人陳小姐認為,女性有身體的自主權,法律根本不應該決定一個人是否應該生育,台灣作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看似平權進展優先於其他亞洲國家,但在墮胎議題上,仍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始能合法墮胎,政府能研擬修法廢除刑法的「墮胎罪」,賦予懷胎者完全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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