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蓁遭罰50萬元 綠營批中市選委會行政不公秋後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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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台灣基進發言人李雨蓁在去年陳柏惟罷免案當天,在臉書呼籲要監票被中市選委會開罰50萬。台中市議會民進黨團今(14)日召開記者會,質疑中市選委會行政不公,中二補選有大媽在投票所外錄影卻沒被裁罰,甚至選委會委員蘇麗華違反選罷法為特定候選人站台,選委會卻不調查不解職。黨團痛批,台中市選委會已經淪為秋後算帳的政治鬥爭機器!

民進黨團幹事長周永鴻指出,中二選區立委補選,有民眾被發現在投票所外用杯子藏攝影機錄影,台中市選委會說交由警方認定,沒有作出裁罰,但李雨蓁呼籲監票卻在相隔四個月後才作出裁罰,標準何在?

周永鴻更指出,根據中央選委會組織法第5條,「委員應該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但現任市選委會委員蘇麗華為特定政治人物站台造勢,至今選委會卻都沒有調查,顯示市選委會根本行政不公,要求台中市選委會應該解職蘇麗華委員之職。

台中市政府表示,台中市選舉委員會是獨立機關,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非台中市政府附屬單位,對於陳柏惟團隊執行長李雨蓁於罷免案投票日當天呼籲民眾監票,遭台中市選委會裁處50萬元,具體個案裁罰由台中市選舉委員會審議決定,市府尊重選委會權責,受處分人若不服行政處分自可依限提出訴願,自非市府可以介入指揮,呼籲相關人士勿刻意帶風向,捏造誹謗假造不實言論,影響台中市政府威信。

選委會則發布新聞表示,有關該會審議李雨蓁女士之裁罰案,係依規定提請本會 111 年 1 月 4 日召開之第 69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討論,認為李女士涉嫌有煽動反罷免並影響投票人之投票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之規定而決議予以裁罰,出席此次之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任期自 107 年 4 月 16 日起即任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迄今,並非由新任之監察小組委員審查。

該案歷經提送 111 年 2 月 22 日召開第 123 次委員會議及 111 年 3 月 22 日召開第 124 次委員會議,經兩次委員會議委員出席討論後決議:李女士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依同法第 110 條第 5 項規定裁處最低額度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選委會重申,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為合議制機關,本案係經過二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且具體個案裁罰皆經過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受處分人若不服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得自行政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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