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盲區與開罰爭議

【記者蔡智銘/台中報導】事故發生後,外界高度關注是否能對該泛舟團進行開罰與追償搜救費用,但主管機關面臨法規適用上的困境,第四河川分署表示,因為他們是把車停好再徒步下水,因此沒有違規;而南投縣消防局則說,依照現行法規,泛舟被認定是水域遊憩活動,並非山域,也無法可罰。這凸顯出當前野溪水域活動在法令管理上的灰色地帶——非屬公告禁止水域時,民眾進入並不違法,導致「無法可罰、全民買單」的尷尬現況。

依據《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無法開罰與求償。雖然自治條例對違規登山發生事故設有搜救費用追償條款,但本次活動屬於「水域遊憩」,不屬於該自治條例規範的山域活動範疇。另依據《水利法》未違反規定。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調查後認定,民眾徒步進入河道親水,並未破壞水利設施或妨礙排水,未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無法據此開罰。《發展觀光條例》目前仍在研議中。縣府與相關單位評估該水域是否屬於未開放或禁止進入之危險水域,研議是否有法源得以裁罰。

為避免類似悲劇重演,相關政府部門與專家提出以下幾項重點改進措施:劃設限制與危險水域:南投縣政府與河川局研議針對濁水溪上游等高風險河段,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劃設為限制或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建立明確的法令依據。

修訂法規與完善搜救求償機制:南投縣政府表示將檢討現行自治法規,研議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的專章罰則與搜救費用求償機制,落實使用者自負風險原則。

落實搜救退避權與風險評估:加強第一線救難人員在極端惡劣水情下的「安全退避權」,避免在氣候與水勢過度危險時進行強行搜救,改採科技設備(如無人機、定點監控)協助。

強化戶外運動風險教育:專家呼籲戶外玩家應具備「看懂山區天氣與水情」的基本常識,汛期或大雨前後切勿進入溪谷水域,親近大自然時更應對環境保有敬畏之心。